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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发布时间: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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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并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评估依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依据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评估目的

1.从源头防治地质灾害,强化灾害预防意识。

2.避免建设工程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遭受地质灾害的危害和威胁。

3.控制和减少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对建设项目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审批提供依据。

5.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突出预防为主,利于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6.为拟建工程规划布局、设计、施工及安全运行提供防灾减灾依据。

 

评估内容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评估流程

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工作。

2.评估单位开展技术工作,包括现场调查、资料收集、数据分析等。

3.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详细阐述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和防治措施等

4.提交专家评审意见,确保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5.评估报告经自然资源厅专家数据库专家评审后,取得评审意见并交付委托单位使用

 

评估结果应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结果可以为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根据评估结果,可以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如加强地质勘察、优化工程设计、加强施工监测等,以降低地质灾害的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同时,评估结果还可以为政府部门的土地审批、规划审批等提供科学依据。

 

注意事项

1.评估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研究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和人类活动等因素,确保评估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评估报告应详细阐述评估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和建议。

4.评估结果应及时应用于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中,以降低地质灾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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